十五、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24.06.17      点击量:79     

1.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研究生、博士后)。 

3. 实验室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4.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建设的规定。实验室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

5. 实验室固定人员或研究生、博士后因调动、毕业、出站或出国等原因离开课题组,必须向原课题组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实验记录本、实验数据和实验材料等。离开后若需要继续使用原课题组的实验材料、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等,应与原课题组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使用。

6.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且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和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7.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 

8. 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申请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和实验辅助人员等。

9. 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等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10. 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 

11. 对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代写和署名不当等,以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实验室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处罚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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