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涉外交流活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7      点击量:80     

1. 为了加强和规范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涉外交流活动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农业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室涉外交流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涉外交流活动的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机密安全,又便于涉外交流活动顺利进行的方针。

3. 本规定所称涉外交流活动保密工作,是指由我室举办或我室所属人员举办或参与的,涉及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各类涉外交流活动的保密工作。

4. 涉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5. 未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国外人员来校参观、学习和学术合作与交流。

6. 国外人员来校参观、学习和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按照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

7. 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涉外交流活动的保密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室务委员会监督执行,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8. 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在国内举办涉外学术交流会议,需经室务委员会讨论专项保密工作具体措施,并在交流会议中切实落实。

9. 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所属人员举办或参与涉及与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交流活动需在办公室报备。

10. 植物抗逆高效全国重点实验室和所属人员在国内举办或参与的涉外交流活动应安排在适宜的场所,不可在接触我内部资料的办公地点举行。在国内及境外的涉外交流场所均不得谈论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外交流活动。

11. 与境外机构和人员通讯(或通邮)联络、参加双边或多边学术会议及其他形式的涉外交流活动时,应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对方泄露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12. 因工作需要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人员,在出境前应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内容进行认真清理,确保其中无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

13. 对外提供资料和在境外发表论著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出发,做到既能够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顺利进行。

14. 在境外发表言论、文章和著作,其内容不得涉及或引用国家秘密资料。

13. 在涉外交流活动中一旦不慎发生泄密事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由学校保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4.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农业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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